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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幼教考编―《未成年人保护法》复习题
时间:2016-03-05 17:23     作者:立知教育     点击:34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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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什么时候制定,什么时候实施的?
  答:制定时间:1991年9月4日;实施时间:1992年1月1日。
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答:适用对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末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是的什么?
    答: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4.《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品德教育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爱劳动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5、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
(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未成年的人格尊严;
(3)适应求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的特点;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6.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7.对未成年人进行学校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学校不得使末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8.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
(l)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2)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3)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淫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4)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与健康;
(5)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把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8)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9)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莱普权不受侵犯。
9.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
(l)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批露该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本成年人的资料;
(3)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
(4)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与被关押、劳教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
(5)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6)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10、队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实行方针及原则最什么?
   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1、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可以抛弃其未成年子女吗?
   答: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不得遗弃未成年人。
12.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可以把他们刚出生的婴儿溺死吗?
   答:不能。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父母不得溺死婴儿。
13、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可以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吗?
   答: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14.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可以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吗?
   答: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
15、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危险校舍活动可以听之任之吗?
   答: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如果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享有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吗?
   答: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17、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舞厅的经营者可以让未成年人进人吗?
   答:营业性舞厅的经营者不得让未成年人进入,违反此规定,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18.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可以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吗?
   答:教师不得在中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19.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吗?
  答: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 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和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人的资料。
20、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机关可以把犯罪的未成年人和犯罪的成年人一起关押吗?
  答: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21、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淫秽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吗?
  答: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成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22.依据《成年人保护法》,学校有义务做好未成年人预防疾病工作吗?
   答: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23、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学校或单位对于他们复学、升学、就业时给予不同待遇吗?
   答: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末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24、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信件,教师、父母等个人或组织可以开拆吗?
   答: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来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
25.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服的,他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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