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64-3271788
LOGO
公务员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内容通知
时间:2017-10-28 17:32     作者:立知教育     点击:1529次
分享到:
最新公告 重要通知 报名入口 辅导课程 官方QQ群 关注微信 安徽公务员①群

  国家公务员考试交流QQ群:368254226
  相关时间安排:

    考生报名【2017年10月30日 8:00-2017年11月8日 18:00】
    报名入口:点击报名
    招录机关资格审查【2017年10月30日 8:00-2017年11月10日 18:00】
    网上报名确认【2017年11月17日 9:00-2017年11月22日 16:00】
    打印准考证【2017年12月4日 10:00-2017年12月10日 12: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30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分享到:
(关键词阅读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内容,通知,)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公考服务,我们全力以赴

客服
热线

0564-3271788
全国客服电话

关注
微信

微信扫描二维码
顶部
嘿,我来帮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