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范围对象
1、县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
2、县级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公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主任科员以下工作人员(不含聘用制干部、非干部身份聘用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并履行登记手续的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2、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8月24日后出生)。
4、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具有5年以上六安市县级以下基层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含试用期,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考入基层公务员队伍的,基层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可放宽至3年(含试用期,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6、身体健康。
7、符合拟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尚在试用期内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构审查的。
4、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5、其他不适宜参加遴选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