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录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
3.经我省统一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即“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下同),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安徽生源或招录公告发布前 户籍已迁入安徽,下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
2.生源条件。退役士兵须具有安徽省常住户口;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是安徽省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选拔的人员,或中央及外省选拔的安徽籍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限生源。
3.年龄条件。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8月24日至1997年8月24日期间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按人社部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执行。其中30周岁以下指1984年8月24日以后出生。
报考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9年8月24日至1997年8月24日期间出生);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年龄放宽到27周岁(1987年8月24日以后出生)。
4.学历条件。报考高中学历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报考专科学历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 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 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5.其他条件。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