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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定远县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0-16 10:47     作者:立知教育     点击: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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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和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24〕26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和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24〕26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定远县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时间作出如下安排:

1.县初审机构注册时间安排

初审包含申请人网上报名(www.jszg.edu.cn)、学校审查、确认点现场确认及初审机构给出初审结论等四个环节。

2.各学校、幼儿园注册时间安排

定远县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报时间为10月12日至11月10日,注册现场确认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25日,县级初审时间截止12月9日。请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并于2024年12月9日前将申请人注册材料及《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员基本情况表》报送至教体局人师股315办公室(以学校为单位报送相关材料)。

二、注册对象

1.尚未进行首次注册或5年注册周期有效期届满的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含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招聘、与当地在编公办教师同等工资待遇的聘用教师);

2.尚未进行首次注册或5年注册周期有效期届满、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聘用在岗教师;

3.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人员;

注册对象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且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包括专任教师、教学与管理“双肩挑”人员以及承担实验教学、心理健康教育、少先队工作、教育信息化运维等专业人员。列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范围的人员,均须按时申请定期注册。

4.撤并学校教师在现工作单位报名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三、注册条件

(一)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学校在岗教师;

3.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符合《滁州市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要求,每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5年内),按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总学时不少于360个学时;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未按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总学时未达到360个学时;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经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

4.“低证高聘”。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滁州市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影响恶劣的,职业道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五)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四、注册程序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今年参加职评人员所在学校审核证件后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学校盖章);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考核证明原件,考核结果需注明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5.注册期内的各年度考核证明原件,考核结果需注明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6.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1、2、4项所列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有聘用合同的还需提供第3项所列材料。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4、5、6项材料,同时提交学校出具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证明。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说明。

五、特殊情况说明

1.具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定期注册受理期间,一个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注册一个与其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持有两种以上教师资格且都与任教岗位相应的,申请注册哪一种教师资格,由申请人自定。

2.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

这种情况(简称“高证低聘”)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向下融通的政策,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强制要求具备与现任教学段一致的教师资格。

3.不得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

这种情况(简称“低证高聘”,包括持有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担任非实习指导教学任务)原则上不属于“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采取“暂缓注册”办法,限期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低学段(或实习指导岗位)任教,期间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或评优评先。

4.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现任教学科不一致

这种情况(简称“科证不一”)原则上不属于“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但考虑到历史成因及普遍性,特别是在小学教师向全科教师发展的趋势下,在定期注册(含首次)工作中,不对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现任教学科的一致性做出强制要求。

5.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按申请人的申请类别注册。

6.教师资格证书上无“任教学科”信息项

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有此种证书的申请人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定期注册信息系统”)中报名时,“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一栏选择“无”。

7.无普通话测试等级

1996―1997年过渡时期和1998年试点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因国家当时未对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此类人员在定期注册信息系统中报名时,“普通话水平等级”一栏选择“免测”。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目的、意义,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结合本校实际,按时完成注册工作。

2.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册结论使用、注册工作要求等,按照《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及注册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定远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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