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由所在院校定向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 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在校期间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 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约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 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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